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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侯书侠、刘万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侯书侠,刘万波,焦金红,刘万军,张瑞井,刘际芳,杨兰英,刘继龙,张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文强,行长。地址:莘县振兴街115号。被执行人侯书侠,农村。被执行人刘万波,男。被执行人焦金红,女。被执行人刘万军,男。被执行人张瑞井,女。被执行人刘际芳,男。被执行人杨兰英,女。被执行人刘继龙,男。被执行人张焕英,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刘万波、焦金红、刘万军、张瑞井、刘际芳、杨兰英、刘继龙、张焕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字第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福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