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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张凤杰、布占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张凤杰,布占宝,李玉英,布占俄,布茂英,李四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077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四都村84号。负责人孙保奎,该行行长。被告张凤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布占宝,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玉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布占俄,男,汉族,农民。被告布茂英,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四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告张凤杰、布占宝、李玉英、布占俄、布茂英、李四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