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顺波与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波,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449-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波。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王格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王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的银行存款20527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