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与王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777号申请执行人黄××。法定代理人孔祥鑫。被执行人王亚丽。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6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丽给付2212.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6)津0114执777号执行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7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