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293号原告马某某甲,男,回族。委托代理人:易雪芬,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回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现年5岁,取名马某乙;次女现年2岁,取名马某丙。2015年2月我和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造成打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抚养两个孩子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意见,但要求抚养此女马某丙,并分割共同修建的四间房屋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家庭主持,于2007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于2010年12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某乙,生于2010年12月27日;次女马某丙,生于2014年农历4月。2015年2月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发生矛盾,造成打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马某某甲双方同意离婚;二、婚生长女马某乙由原告马某某甲抚养;次女马某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各自的抚养费自理;三、被告应得的共同财产,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留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