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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690号原告赵某,女,农民。被告吕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