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690号原告赵某,女,农民。被告吕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