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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万金通货运服务处与大连浩泉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万金通货运服务处,大连浩泉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70-1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万金通货运服务处,经营地大连市。经营者金伟党,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影,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浩泉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凤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跃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万金通货运服务处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浩泉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万金通货运服务处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大连浩泉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072元(被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20元、退回被告536元,由原告负担1320元,由被告负担536元。审 判 长  毕春燕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