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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奎芳与王张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奎芳,王张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朱奎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张锁,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奎芳诉被告王张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朱奎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奎芳撤回对被告王张锁、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朱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