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杨俊与刘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330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1973年8月1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口头约定2015年12月27日前归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