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海飞与王阿利、赵志新开设赌场罪2015刑初16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6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飞,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辉、刘立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阿利,住福建省安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舒雅琦,广东笃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志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毅,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飞及其辩护人陈辉、被告人王阿利及其辩护人舒雅琦、被告人赵志新及其辩护人王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同案人李健华(另案处理)为从其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城南支行(位于海珠区)的同学黎杰斌(另案处理)身上获取非法利益,多方寻找俗称为“高频彩”的网络赌博方式供黎某进行网络赌博。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李某华要求被告人王海飞寻找网络赌博的网址、账号供黎某赌博,王海飞又将上述诉求转向被告人赵志新,赵志新通过其认识的“潮州辉”(另案处理)找来赌博网址、上网安全码、会员账号、密码、交收赌资的银行账号等,并将上述信息通过王海飞、李某华,最终提供给黎某进行网络赌博。李某华、王海飞、赵志新均可通过代理账号从后台查看黎某赌博输赢的情况及设置每天的投注额度。李某华接受黎某的投注赌资后,转交给王海飞,再由王海飞转入赌博庄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者李某华直接将投注赌资转入庄家的账号。李某华、王海飞从庄家处获得黎某赌博投注资金一定比例的佣金,王海飞再将其收取的佣金分一半给赵志新。至案发时,王海飞交收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411953元,王海飞、赵志新均从中获利3万元多元。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王阿利先后提供2个网络赌博的网址,8组赌博会员账号、密码等信息给李某华,再由李某华转交给黎某进行网络赌博。王阿利通过与李某华银行转账的方式跟黎某结算输赢赌资。王阿利共接受李某华转账赌资人民币2402120元。王海飞于2015年6月1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王阿利于2015年6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赵志新于2015年7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关于嫌疑人王阿利手机取证相关说明、办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分析、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手机照片、电脑主机照片、银行卡照片、网页截图、手机短信截图、便条,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涉案账户查询资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运营管理部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的涉案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黄某、黎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验笔录,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通过赌博网站获得提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海飞、赵志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阿利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海飞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李某华证实其除了从王海飞处拿了网络赌博的网址、账号给黎某外,又向王海飞拿了个代理账户看黎某输赢情况,王海飞跟其说提供赌博账户,代理是有佣金拿的,其和王海飞从中都拿到佣金,被告人赵志新证实其有时用“潮州辉”提供给王海飞的代理人账号、密码进去后台看,王海飞是按照赌徒下注的百分比提成,被告人王海飞证实其从赌博庄家处收取好处,并供认可以监控、查看赌博人员赌博的情况,上述证据结合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检验笔录等客观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本案同案人李某华、被告人赵志新等人对于涉案的赌博网站上的账户设置有下级账号是知情并参与的,被告人王海飞结伙实施犯罪并可以从赌博网站获得提成好处,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海飞及其辨认人提出虽然不是被告人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赵志新,但王海飞坦白配合民警抓获赵志新,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海飞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飞并未实际协助民警抓捕到同案的被告人赵志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揭发自己知道的共同犯罪事实和同案人的基本情况属于坦白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故该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辩护人提出各自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行为均为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该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庭审后积极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庭审中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赵志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移送处理的扣押物品,经查,有部分物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系本案的涉案物品,本案涉案物品在本判决判项中作出处理,此外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海飞、王阿利、赵志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在本院预缴履行完毕)。二、被告人王阿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在本院预缴履行完毕)。三、被告人赵志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在本院预缴履行完毕)。四、扣押的被告人王海飞的手机2部、电脑主机1部、银行卡5张、联想平板电脑1台以及被告人王阿利身上查获的苹果手机1部、苹果4手机1部、电脑主机1部以及被告人赵志新的手机2部、电脑主机1部,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晓明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文楚何兴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