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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龚小龙与佛山市立方卫浴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龙,佛山市立方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314号原告龚小龙,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吉安市。被告佛山市立方卫浴有限公司,统一信息号:91440605597458355D,注册码:040602000266964,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元武头工业区环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龙与被告佛山市立方卫浴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诉讼主体不合要求及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