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枝堂与邝建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6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建祺,王枝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建祺,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逸,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瑶瑶,广东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枝堂,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旭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建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此事实有上诉人的身份登记为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