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和海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牛加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和海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加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73号原告青岛金和海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鞠方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加奋,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和海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加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电梯维修费7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基于被告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和海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加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逄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