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务景、牛朝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务景,牛朝秋,李延兵,牛朝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827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务景,农民。被告牛朝秋,农民。被告李延兵,农民。被告牛朝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务景、牛朝秋、李延兵、牛朝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梁尔怀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丰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