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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45号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山。委托代理人:唐治强。被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乐。委托代理人:王立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沃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5元,由原告衡水沃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