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龙物业有限公司,冯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25号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艳丽,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