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2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邵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庙湾三联队生活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孙家英刮撞倒,致孙家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苏某在、马某的证言;2、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邵某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邵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邵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邵某驾驶无牌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庙湾三联队生活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孙家英刮倒,致孙家英受伤,孙家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于2015年11月22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邵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在、马某的证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凤台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邵某归案经过,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邵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海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