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玉双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双。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李玉双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咸仲裁字(2013)第20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3)第20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