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周德运、周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周德运,周时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418号原告刘桂英。被告周德运。被告周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周德运、周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