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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周德运、周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周德运,周时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418号原告刘桂英。被告周德运。被告周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周德运、周时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