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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蔡全朋,李凤霞,蔡目仲,岳书英,王相安,吕喜凤,王相雷,王相平,郭俊停,金合勇,周立芳,郜建康,范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73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129号。负责人段元香,行长。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西首。法定代表人蔡全朋,经理。被告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张寨乡苏村。法定代表人王相安,经理。被告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河店镇务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金合勇,经理。被告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经理。被告蔡全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李凤霞,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蔡目仲,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岳书英,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相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吕喜凤,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相雷,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相平,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郭俊停,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金合勇,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周立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郜建康,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范云霞,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蔡全朋、李凤霞、蔡目仲、岳书英、王相安、吕喜凤、王相雷、王相平、郭俊停、金合勇、周立芳、郜建康、范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蔡全朋、李凤霞、蔡目仲、岳书英、王相安、吕喜凤、王相雷、王相平、郭俊停、金合勇、周立芳、郜建康、范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蔡全朋、李凤霞、蔡目仲、岳书英、王相安、吕喜凤、王相雷、王相平、郭俊停、金合勇、周立芳、郜建康、范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