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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楚璇与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杨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楚璇,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杨绿江,唐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55号之一原告周楚璇。委托代理人王赛宁,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宝华楼九楼。法定代表人蔡彬。被告杨绿江。被告唐宝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楚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835元,由原告周楚璇负担。审 判 长 高 熙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