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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雅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雅,陕西聚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40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雅,女。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会峰,申请执行人杨小雅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小雅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聚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扣划回35425元,扣除执行费425元案款35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小雅,杨小雅向本院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40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