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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永红,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红,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5民初31号原告崔永红,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孙树海,内蒙古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涛,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晶,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付威,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原告崔永红诉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浩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树海,被告三磊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永红诉称,被告三磊公司(原名为包头市三磊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振江于2012年3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石拐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三磊公司破产清算案。原告向三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借款不予确认债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借款及利息为破产债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磊公司破产管理人辩称,对被告三磊公司向原告崔永红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原告崔永红不存在对被告三磊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2月起至2011年6月被告三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申振江多次向原告崔永红借款,原告崔永红曾分五次向给申振江汇款126.5万元。申振江于2012年3月28日给原告崔永红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崔永红借款150万元,利息为月息3%。后因申振江不能按时还款,双方又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申振江又重新给原告崔永红出具一份借条,并于2012年3月28日借条原件收回。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石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郝刚申请被告三磊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石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三磊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原告崔永红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经审查,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崔永红出具了不予确认债权告知书,对原告崔永红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故原告崔永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崔永红对被告三磊公司享有1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并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三磊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崔永红主张其与被告三磊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三磊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予以否认。原告崔永红提供的汇款凭证、借条、还款协议等证据均系其与申振江个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从借据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均不能反映出被告三磊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举证责任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三磊公司经营,且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三磊公司是本案借款的合同当事人。据此,原告无法证实其与被告三磊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对原告崔永红要求对被告三磊公司享有15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永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永红已预交),由原告崔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苗浩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晓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