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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020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龙门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启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世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