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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春柱,孙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柱,孙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56号原告:于春柱,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振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柱诉被告孙振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