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春柱,孙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柱,孙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56号原告:于春柱,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振华,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柱诉被告孙振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