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