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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执民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嘉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杭执民字第53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镇振兴路1号。被执行人浙江嘉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78号五鑫宾馆6002室。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与浙江嘉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民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嘉乐置业未履行,权利人东阳三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821543.99元,申请执行费为人民币10622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查封的嘉乐置业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与百家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无法在执行中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9月21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东阳三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提出其与嘉乐置业及第三方达成协议,且已收到案款人民币3000万元,故请求解除对嘉乐置业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自愿承担解封后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风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嘉乐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与百家路交叉口东南角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为杭西国用(2008)第0002**号,使用权面积3440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