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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朱丽标与夏碎排、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标,夏碎排,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朱丽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刘晃,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碎排,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5678-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朱丽标诉被告夏碎排、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标于2016年3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丽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朱丽标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人民陪审员  杨建芬人民陪审员  叶建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