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庶农业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忠、陈万林与于涛、李忠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庶农业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忠,陈万林,于涛,李忠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086号原告成都天庶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庆丰街65号附16号。法定代表人黄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苜国路“时代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黄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中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南三街。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忠,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陈万林,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于涛,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忠贵,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成都天庶农业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忠、陈万林与被告于涛、李忠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73.2万元,并提供担保人的商铺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庶农业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忠、陈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于涛所有的成都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8.66%(价值773.2万元)的股权予以查封;二、将袁红梅所有的位于郫县(权20XXX0)的商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