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与长沙美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美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岳阳市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岳阳楼区芙蓉盛宴餐饮店,岳阳楼区水之缘足浴养生会所,岳阳楼区筱雅居赏古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美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东二环一段632号。法定代表人:肖湘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497号。负责人:李勇,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岳阳市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497号。原审第三人岳阳楼区芙蓉盛宴餐饮店,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号。原审第三人岳阳楼区水之缘足浴养生会所。原审第三人岳阳楼区筱雅居赏古楼。上诉人长沙美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8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请求返还的是出租房屋和相应物业,而上诉人对出租房屋和相应物业的投资已经超过了3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本案中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不足三千万元,没有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长沙美仑和一酒店有限公司以自己对出租房屋和相应物业的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为由请求移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