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有贵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贵,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贵,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张汉池,系该公司董事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有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42元。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