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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陈汝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陈汝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邓荣忠,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汉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靖,该行职员。被告陈汝凯,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陈汝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陈汝凯于2016年3月13日主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越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