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曲守涛与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养老补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守涛,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曲守涛。被执行人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大窑镇尹宋周村。法定代表人王正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15)第4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