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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肖殿文与叶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殿文,叶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559号原告肖殿文,住海伦市。被告叶枫,住海伦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殿文诉被告叶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殿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保全费170.00元,合计257.50元,由原告肖殿文负担。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