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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0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徐武凤、丁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徐武凤,丁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0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6313-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代表人:申屠玉儿,行长。被执行人:徐武凤,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丁福平,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武凤、丁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徐武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7号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4)第0025**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780000元;司法建议价1424000元【详见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世联估字HZ(2015)H090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2月23日10时至2016年2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童定贤(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30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武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7号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4)第0025**号】归买受人童定贤所有。二、买受人童定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