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邬扩军、雷女女与被申请人张忠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扩军,雷,马骄莎,张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财保1号申请人邬扩军,男,6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申请人雷女女,女,54岁,汉族,现住同上。申请人马骄莎,女,10岁,汉族,现住同上。法定代理人:邬扩军,男,6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法定代理人:雷女女,女,54岁,汉族,现住同上。被申请人张忠林,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8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忠林所有的位于XXX楼房一套,及位于XXX车库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蒙LX**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申请人邬扩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物:XXX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房屋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忠林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XXX楼房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忠林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XXX车库。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忠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蒙LX**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四、查封申请人邬扩军、雷女女提供的担保物:雷云飘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XXX住房一套(房产证号:X**)、土地证号: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