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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72号罪犯周文瑞,男,汉族,现年34岁,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5)越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交1500元,本次缴纳1200元)。二○○九年十月、二○一二年二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903.466分,名列分监区第12名,二○一四年下半年、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周文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