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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思忠与被执行人赵分良借款纠纷一案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思忠,赵分良,丁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米思忠,男,,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赵分良(又名赵分粮),男,铜川市人耀州区。第三人丁爱侠,女,铜川市人耀州区。本院在执行(2008)耀法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案件中,经查第三人丁爱侠与赵分良系夫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认为,第三人丁爱侠与赵分良系合法夫妻关系,丁爱侠和赵分良应共同承担支付米思忠借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丁爱侠为本案被执行人,丁爱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米思忠支付借款及利息合计3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