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连美与黄昌松、王木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美,黄昌松,王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5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美。被执行人黄昌松。被执行人王木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美与被执行人黄昌松、王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昌松、王木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黄昌松缴纳执行款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木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本院在房管部分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菊园阁2005号房屋系被执行人王木秀所有,该房产在银行设置抵押,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路118号一层、苍南县龙港镇西路104-126号二单元404室、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312-330号二单元601室、702室房产四间系被执行人黄昌松所有,上述房产已在(2013)温苍执民字第2969号查封,正在处置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黄昌松所有,已被我院查封,因查找不到,未予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昌松、王木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昌松、王木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