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命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命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命育,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潮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命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命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胡命育在其租住的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都市家园四楼430房间中,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命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命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和吸毒工具拍照,仙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峡山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人廖某、翁某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命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命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命育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命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霖端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51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都市家园房间中,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和吸毒工具拍照,仙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峡山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人廖某某、翁某某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郑宏新人民陪审员吴国坤人民陪审员吴宏丰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黄霖端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