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6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执字第01687号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