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自力因与被上诉人赵云香所有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自力,赵云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自力。委托代理人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香。委托代理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自力因与被上诉人赵云香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自力的委托代理人盛冲、被上诉人赵云香的委托代理人李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自力与赵秋玉(已于1997年去世)分别为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村民赵俊义(已于1983年去世)的长子、次子,根据邙土集建(92)字第4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赵秋玉系8-4-6-1-469号土地的使用权人。赵云香系赵秋玉的妻子,因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拆迁,2015年5月25日,赵云香与惠济区长兴路街道老鸦陈村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了《老鸦陈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查明,赵自力已将户口迁至贵州省遵义市,赵云香于2008年将户口落户至郑州市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新兴街390号附1号。再查明,赵自力要求确认权利的房屋现因老鸦陈村拆迁,已经拆除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划分给村民使用,具有保障及福利的性质,并不属于可被继承的财产范围,在赵俊义亡故以后,经邙土集建(92)字第4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赵秋玉,而赵自力已将户口迁出且不在老鸦陈村居住,依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向赵自力在老鸦陈村安排宅基地用地。赵自力依据继承、赠与,主张其对郑州市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8-4-6-1-469号宅基地上房屋中的350㎡享有权利,但房产建于土地之上,在赵自力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因房屋拆迁而享有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赵自力仅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主张对其应继承、接受赠与的份额的货币分割。综上所述,赵自力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自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赵自力承担。赵自力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赵自立已将户口迁出且不在老鸦陈村居住,依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向赵自立在老鸦陈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按照一审判决的这一逻辑,赵秋玉1958年赴西安工作,并把户口迁出老鸦陈村,此后户口便再未迁回老鸦陈村,且不在老鸦陈村居住,那么赵秋玉如何能够获得老鸦陈村第8-4-6-1-469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事实上,赵秋玉之所以能在1992年获得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只能是基于对父亲赵俊义地上房屋的继承,即“地随房走”,而不可能是基于其他的理由。需要强调的是,赵秋玉1992年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时,赵自力的户口一直未从老鸦陈村迁出,而赵秋玉已经将其户口迁出。赵秋玉在未通知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申请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这一行为,明显剥夺了赵自力对其父亲房屋的继承权,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而后赵云香的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现在赵自力实现拆迁补偿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赵云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宅基地的登记使用权人系赵云香之夫赵秋玉,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在老鸦陈村拆迁中被拆除。赵自力不是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户口已迁出老鸦陈村,也已不具有老鸦陈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其不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权。赵自力依据继承、赠与,主张其对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中的350㎡享有权利,仅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主张对其应继承、接受赠与的份额的货币分割,其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不错误。赵自力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赵自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陈 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