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佐桂英与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佐桂英,佐婷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6-1号申请人佐桂英,女,196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被申请人佐婷婷,女,24岁,汉族,现住突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佐桂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佐明(被申请人父亲已故)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蒙FB36**)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佐桂英用其与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房屋(产权证号为:15802130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佐桂英用其与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某镇某某居委会X区X段XX幢房屋(产权证号为:15802130XX**号)房屋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