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强与刘顺德、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刘顺德,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634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王佩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德。被告: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青山垦殖场。法定代表人:蔡建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嘉炜,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马强诉被告刘顺德、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马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