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云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永飞、李爱英与邱正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飞,李爱英,邱正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周永飞。原告:李爱英。被告:邱正健。原告周永飞、李爱英因追偿权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邱正健归还原告周永飞、李爱英代偿款126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邱正健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永飞、李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正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邱正健向案外人王祖洪借款100000元,原告周永飞、李爱英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9月23日,王祖洪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永飞、李爱英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永飞、李爱英代为偿还款项8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之后,周永飞、李爱英按约偿还该借款。2013年4月19日,被告邱正健向案外人潘金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原告周永飞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12月30日,周永飞、李爱英代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上述代偿款项合计12635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代偿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正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永飞、李爱英代偿款人民币126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邱正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月秋代理审判员  王晓庆人民陪审员  柳一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项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