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与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王荣军。原告王世涛。原告史庆娥。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登殿。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胡宝。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景魁。委托代理人禹云鹏,该公司项目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负责人魏建文。委托代理人张惠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诉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路发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军、王世涛、史庆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8元,免予交纳。审判长 刘启飞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