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连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80-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连新,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赵连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连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连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连新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园林路支行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连新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市园林路支行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74208.48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月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