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密市柴沟镇柴沟小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柴沟镇柴沟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63号原告高密市柴沟镇柴沟小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柴沟镇柴沟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