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杨、杨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杨,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杨,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吴杨申请执行杨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亮执行员 王杰陪审员 苟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