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25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晓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静雯 来自: